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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出版物管理办法

发布日期:2019-07-31 阅读:8599 人次

常纺院党字〔2012〕24号

第一条为完善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(以下简称“学院”)内部出版物的管理,丰富校园文化生活、优化育人环境、维护正常校园秩序,根据新闻出版总署《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》、教育部《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》和《江苏省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》等有关文件精神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凡在学院管辖范围内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辑、印刷、出版、发行等活动,必须遵守本办法。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,是指学院各系(院)、部、离退休协会等群众性组织,各学生组织编辑出版的用于指导工作、交流信息、培养学生实践技能的非卖性成册、拆页或散页印刷品,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。

第三条学院有关部门因工作需要,要编辑出版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,应当向党委宣传部提出申请,申请书应当注明编印目的、内容、主办单位、主要负责人、经费来源、出版周期、发送对象、印张数、印刷期数、册数、开本等,经审核批准,领取和填写《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登记审批表》(附后),方可编辑出版。

第四条学院有关部门委印和承印校内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,必需要求对方出具校内有关部门签发批准的文件资料,没有此批文,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刷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。

第五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原则上不得使用“XX报”、“XX刊”或“XX杂志”等字样,必须注明“内部资料,免费交流”。

第六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除在同类高校适量交流外,原则上仅限于校内发送,不得收取任何费用,不得刊登广告,不得在社会上征订发行,不得传播到境外,不得搞有偿经营性活动,不得与外单位以“协办”等形式进行印刷发行等。

第七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,坚持团结稳定鼓劲和正面宣传为主的原则,推进常州纺院校园精神文明建设。

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得刊载下列内容:

(一)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;

(二)危害国家的统一、主权和领土完整的;

(三)危害国家的安全、荣誉和利益的;

(四)煽动民族分裂,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,破坏民族团结的;

(五)泄露国家秘密的;

(六) 宣扬淫秽、迷信或者渲染暴力,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;

(七)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;

(八)不利于社会和学校稳定与发展大局的;

(九)国家法律法规、学院校规校纪禁止的其他内容的。

第八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按照“谁主办谁负责”的原则,切实加强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和指导。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主办机构负有以下责任:接受主管单位的指导和管理,确保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、办刊宗旨和工作方针;不断完善工作规范和流程,加强工作管理,加强业务学习训练,确保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质量和水平;拟定和执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宣传报道计划及制作刊行计划;按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归口管理部门的要求,完成有关具体工作。

第九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实行登记审批制。院党委宣传部为内资料性出版物的主管部门,负责审核、批准校内刊物的创刊、停刊和变更;核发校内资料性出版物号;指导刊物主办单位的办刊工作。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经校党委宣传部审批登记或备案,并核发校内资料性出版物号后方可印刷发行。《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登记审批表》由院党委宣传部统一制作。

第十条院团委为学生刊物的登记和日常管理机构,学生组织或学生社团办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由学院团委主管,其创办、编辑、出版、发行,须先由团委审查并提出具体管理意见后,报学院党委宣传部批准备案。

第十一条学院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刊号以CF-00XX为编排序列,其中“CF”是“常纺”汉语拼音第一个字母,00XX为刊物系列号;学院内部刊物刊号由院党委宣传部在审批内部刊物创办时核发,在内部刊物停刊时予以注销。

第十二条学院有关部门在本管理办法之前创办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,在本办法生效后一个月之内尽快补办审批登手续,完善内部编辑出版流程,按照本办法加强管理。

第十三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实行审读、报送备案、年检制度。出版物出版后,应及时报送院党委宣传部2份,用于审读和存档。年末时送交全年出版物合订本1份,并递交自查报告,总结出版物的有关情况。

第十四条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,院党委宣传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,分别给予警告、限期整改、勒令停刊处理。对相关责任人提出相应处理意见。

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,原2005年10月试行文件自动失效。该文件由院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。

附件: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登记审批表.docx


中共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

二○一二年十一月五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