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环境宣传设施使用及管理办法

发布日期:2019-07-30 阅读:20098 人次

常纺院宣字[2005]4号

为优化校园宣传舆论环境,根据我校的实际,对环境宣传设施的使用管理,特提出如下办法:

第一条 环境宣传设施是指一切构建、架设、展布在校园内室外固定地点,较为长久保存或使用的宣传橱窗、标牌、展牌、灯箱、校风校训、墙壁标语等。

第二条 环境宣传设施的宣传内容应当正确、精炼,主题鲜明,体现时代特色。校党委宣传部负责检查。

第三条 各系部的宣传橱窗由校党委宣传部明确划分后,进行使用并管理,其维护和修理由各部门申报给宣传部、由宣传部统一负责。

第四条 除宣传橱窗外的其它一切环境宣传设施,学院宣传部安排其使用和管理。

第五条 新建环境宣传设施,由使用部门申请,报党委宣传部审核同意后进行制作,使用、管理、其维护和修理同第三条。

第六条 宣传橱窗、报栏等场所的宣传内容由使用部门进行审核,校党委宣传部进行检查。公共场所学生张贴栏内,学生张贴内容由院团委进行检查、教育。

第七条 公共张贴栏内张贴内容原则上要有具体部门的落款、时间和保留天数等。部门通知或宣传材料要加盖部门公章。

第八条 对内容不健康,材料不符合要求或张贴地点错误的宣传材料,校宣传部除责令其立即清除宣传材料外,对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,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,交由有关部门处理。

第九条 校内部门需在校园内设点进行宣传活动的,必须提前一周向校党委宣传部进行备案,写明具体安排。校外单位进校宣传必须提前一周申请,写明其具体安排,经宣传部及相关部门同意后,方可进入,并严格按照学校批准的要求进行。

第十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。

二00五年十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