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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部刊物出版管理规定

发布日期:2019-07-23 阅读:24078 人次

常纺院宣字[2005]3号

为了保障师生员工依法享有的言论和出版自由,加强对校内刊物出版的管理,依据国家宪法及有关法律、法规,特制定本规定。

第一条 本规定所述刊物,是指学院、各部门、群团组织和教职工、学生编辑出版的、在校内发行或交流的、定期或不定期出版的刊物。

第二条 校内出版刊物必须遵守宪法和法规,符合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,内容必须健康向上,有利于繁荣校园文化,不得损害国家、社会、学校的利益,不得捏造、歪曲事实,不得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、侮辱和诽谤。刊物的主编和作者应对其作品负责。

第三条 学校各部门编辑出版的刊物,由主管部门党组织(或负责人)批准并提出具体管理意见后,向校党委宣传部申请注册登记。

第四条 教职工跨部门创办、编辑、出版的刊物,必须由挂靠部门批准并提出具体管理意见后,向校党委宣传部申请注册登记。

第五条 学生跨系创办、编辑、出版的刊物,必须有校级学生系统挂靠部门(可以是经批准的校级学生社团),由校团委批准并提出具体管理意见后,向校党委宣传部申请注册登记。

第六条 申办者必须按本规定的具体要求,如实地填报注册登记表(内容式样见附表)。

第七条 校党委宣传部受理注册登记申请后,在一周内作出准否注册登记的书面答复。

第八条 经过注册登记的刊物,必须严格按照登记时的要求编辑、印刷、出版、发行,每期发稿前,必须经挂靠部门分管人员审稿同意。

第九条 每期出版后,须送两份给校党委宣传部备存。刊物如欲变更名称和主编,须报批准单位同意并到校党委宣传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。刊物停办,在报知挂靠部门后,必须到校党委宣传部办理停刊手续。

第十条 如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,学校将视情轻重,追究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责任;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,交由有关部门处理。

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。

附件1:内部刊物注册登记表.docx

二00五年十月